湘政務公開辦函〔2019〕3號
湖南省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
關于印發(fā)湖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和社會評議制度的通知
各市州人民政府,省直各單位:
《湖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》和《湖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》已經省政府領導同意,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落實。
湖南省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
2019年9月27日
湖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
第一條 為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,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進行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,行政機關設立的依法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、內設機構,法律、法規(guī)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。
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、科學合理、注重實效、促進工作的原則。
第四條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推進、指導、協(xié)調和監(jiān)督,省政務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,對省直有關單位和各市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;各市州、縣市區(qū)政府辦公室(廳)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推進、指導、協(xié)調和監(jiān)督,指定政務管理服務部門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。
第五條 考核內容:
(一)組織推進情況。組織領導、機構人員、制度建設、保障措施等。
(二)基礎工作情況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、指南的編制、公布和及時更新情況;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發(fā)布情況;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;政府網站信息公開專欄建設運維情況;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制、報送、公布情況。
(三)平臺應用情況。通過政府網站、政府公報、政務微博微信、手機APP、新聞發(fā)布會等平臺公開政府信息情況;國家檔案館、公共圖書館、政務服務等場所設置政府信息公開查閱設施情況。
(四)制度建立執(zhí)行情況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,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,依申請公開登記、審核、辦理、答復、歸檔制度,政策解讀制度等建立執(zhí)行情況。
(五)監(jiān)督評議情況。舉報投訴、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及應對情況;開展社會評議的情況;責任追究結果情況。
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分平時考核、社會評議、定期考核3種方式。
(一)平時考核。根據每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明確的重點內容,采取在線讀網、“四不兩直”實地抽查等方式,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,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問題、督促整改。
(二)社會評議。通過在省政府門戶網站設置調查問卷等形式,由社會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評議,評議結果納入年度考核總成績,并向社會公布。
(三)定期考核。定期考核一般在年底進行,可以組織專項考核,也可以與政務管理服務工作考核結合起來一并考核。每年提前制定下發(fā)具體考核方案,通過查閱網站和相關資料、開展群眾滿意度調查等方式進行考核。
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并劃分等次,考核結果=平時考核×20%+社會評議×10%+年終考核×70%,分為優(yōu)秀(90分以上)、良好(80分以上)、合格(60分以上)、不合格(不足60分)4個等次。
第八條 考核結果報本級政府審定后,作為政務公開績效考核依據,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布。
第九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教育、衛(wèi)生健康、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供熱、環(huán)境保護、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(yè)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,考核情況編入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,向社會公布。
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
湖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
第一條 為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,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(jiān)督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社會評議堅持群眾參與、客觀公正、注重實效、促進工作的原則。
第三條 社會評議由各級政府辦公室(廳)牽頭組織,可以指定政務管理服務部門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實施。
第四條 社會評議對象包括各級行政機關,行政機關設立的依法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、內設機構,法律、法規(guī)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。
第五條 社會評議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:
(一)公開內容是否全面、真實、準確;
(二)公開形式是否便捷有效、方便公眾獲取;
(三)依申請公開是否依法及時答復;
(四)公開效果是否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,公眾的滿意度、獲得感是否增強。
第六條 社會評議主要采取線上方式,根據評議內容,設計問卷調查表或進行滿意度調查,通過政府網站公布,供社會公眾評議。
第七條 社會評議活動一般每年組織一次,評議等次分為滿意、基本滿意和不滿意,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,編入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,向社會公布。
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要面向社會開展自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評議,對評議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及時整改,并將評議情況編入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,向社會公布。
第九條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教育、衛(wèi)生健康、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供熱、環(huán)境保護、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(yè)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,評議情況編入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,向社會公布。
第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